專項建設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項建設基金監督管理,保障專項建設基金安全有序運行,確保基金投向重點領域和范圍,切實促進合理有效投資,加強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建設基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設立,主要支持重點領域項目建設的基金。
第三條 專項建設基金主要用于“看得準、有回報、不新增過剩產能、不形成重復建設、不產生擠出效應”的重點領域。專項建設基金必須投資到具體項目,重點支持投資規模較大、回收周期較長、有合理回報的準公益性和基礎性項目建設。
第四條 建立專項建設基金工作部際協調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人民銀行、銀監會、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郵儲銀行參與,做好綜合協調工作。
第二章 基金設立
第五條 專項建設,金由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在銀農業發展銀行依照《公司法》分別發起設立,后續資金可通過資本公積方式陸續注入。專項建設基金公司不設董事會、監事會,設執行董事、總經理和監事,由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分別委派。
第七條 專項建設基金以合同形式委托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開展日常運行和投資管理工作,由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制定專項建設基金具體管理辦法。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對專項建設基金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第八條 專項建設基金由郵儲銀行等擔任托管銀行,不收取托管費用。基金托管銀行和專項債券發行行負責制定專項建設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明確機構和崗位職責、運營規定、內控管理、檔案管理和綜合服務支持等。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審核
第九條 在科學評估論證的基礎上,建立部門初審、發展改革委復核、開發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具體確定項目的三級把關、層層負責的項目遴選機制。
第十條 申報專項建設基金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符合市場化原則,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和經濟轉型升級要求,屬于專項建設基金支持的重點領域,保證專項建設基金本金能夠收回并有合理回報;
(二)計劃新開工項目要前期工作成熟,已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核準、備案,并已辦理規劃、用地、環評等手續,能夠盡快開工建設;在建項目要各項建設手續完備,能夠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所有項目均應依法履行評估論證程序,涉及安全評估的項目必須進行安全評估;
(三)優先支持推動“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實施中的樞紐和接口工程、有助于傳統產業加快轉型升級的重大技術改造工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以及規模較大的重點項目等。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每個項目具備單行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及構成;
(二)計劃新開工項目的前期工作進展情況,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備案文件復印件,備案項目還需提供規劃、用地、環評等文件復印件;在建項目的建設進展和投資完成情況,需提供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復印件;
(三)項目法人及股東情況,項目資本金構成、到位、缺口情況等;
(四)項目回報方式、測算回報率和回收周期等;
(五)對社會融資的拉動效應;
(六)項目法人同意專項建設基金以股權投資、股東借款等方式投入的書面承諾。
第十二條 項目資本金比例原則上執行國家規定的行業最低資本金比例要求;如相關規劃或項目批復等文件中規定了具體項目的資本金比例或額度,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專項建設基金的投資比例可根據行業特點、項目狀況以及地方財力等因素綜合確定。要確保扣除各類中央財政投資和專項建設基金后,地方和項目單位資本金出資比例不能低于項目總投資的5%(農網改造升級工程除外)。安排專項建設基金后,項目資本金比例不能超過正常情況下同類項目的銀行放貸資本金比例。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各地區、有關部門、中央企業和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確定的投資方向和債券可用規模,梳理提出具體項目清單,送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評審,并抄送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和郵儲銀行等基金托管銀行。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在項目清單內選擇合適項目,獨立評審、自主決策、防范風險。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也可自行梳理符合要求的項目,征求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中央企業意見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
第四章 基金投放
第十四條 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項目清單,組織開展項目評審、盡職調查等工作,正式履行行內投資程序。
第十五條 專項建設基金主要通過項目資本金投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用于補充重點項目的資本金缺口。對以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控股的上市公司等為主實施、難以采用項目資本金投入和股權投資方式的建設項目,在符合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規定的前提下,可采取股東借款方式(基金以貸款方式向項目股東提供資金,貸款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投入)補充項目資本金。對地方投資公司負責的建設項目,必要時可采取參股方式將基金注入地方投資公司,由地方投資公司按照"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將參股資金用作具體項目的資本金。
第十六條 專項建設基金平均年化投資收益率按照"保本"原則合理確定。對投資主體依法合規逐年回購的項目,專項建設基金平均年化投資收益率不超過1.2%,下浮比例不限,由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有序竟爭。如銀行間市場利率大幅波動,可按程序適當調整基金的投資收益率。
第十七條 專項建設基金要按照依法合規、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不同的投資方式,簽訂投資合同或股東借款合同。
第十八條 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在合同簽訂后投放基金,并將投放結果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基金投放要與項目資金需求相銜接。基金投放是指托管銀行根據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劃款指令,將資金托管賬戶中的專項建設基金項目資金,劃轉至項目單位在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開設的專項建設基金存款賬戶。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加快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確保新開工項目盡快開工,在建項目加快建設進度。
第二十條 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項目實際建設進度及時完成資金文付。資金支付是指將專項建設基金項目資金,從專項建設基金存款賬戶劃轉至項目單位提供的參建單位收款賬戶。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要及時支付和使用資金,嚴禁截留、擠占或挪用專項建設基金。
第二十二條 專項建設基金投資主要采取合同約定項目期限、投資主體依法合規分期回購的方式退出。對收益率較高、經營運作較好的項目,以及投資主體沒有按期回購或者終止實施的項目,也可采取公開上市、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退出。對采取市場化方式退出的項目,可由相關各方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情況協商確定具體收益率。回收資金可用于償還債券到期本息或滾動使用,以減少專項債券滾動發行量,相關資金嚴禁挪用。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分別承擔項目風險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必須如實申報項目,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遺漏實質信息。項目單位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切實加強資金和工程管理,控制資金使用成本。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要對申報項目負責,選好項目主體,加強風險防控,對未經充分論證、資金投向不合理造成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要加強項目審核,確保篩選項目條件較為成熟、總體把握較大、符合專項建設基金有關要求。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要全面客觀評估項目狀況,對項目開展跟蹤監測監督,做好風險應對預案;切實健全內控機制,嚴格責任追究,防止惡意騙取專項建設基金等行為。
第二十七條 如出現合同到期前專項建設基金項目終止實施,或合同到期后投資主體未按時回購等違反合同約定、造成項目虧損的行為,投資主體要根據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經濟和賠償責任;提出項目的央企和地方要加強指導、厘清責任、妥善處置;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所持股權進行相應處置,切實防范投資風險;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方面加強督促,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專項建設基金投后管理工作,對所投項目加強跟蹤監督,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止損措施。專項建設基金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享有股東權利,但不直接參與投資項目或參股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項目申報、債券發行、合同簽訂、基金投放、資金支付和使用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相關工作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條 審計署對專項建設基金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專項建設基金運行管理及相關項目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方面按照審計意見及時進行整改落實。適時開展第三方評估,由第三方機構對專項建設基金實施效果和規范管理等進行獨立評估。
第三十一條 有關地方、企業和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收回資金等方式嚴肅追究責任。
(一)提供虛假項目申報材料;
(二)未依法履行安全評估等評估論證程序,以及招標投標等建設程序;
(三)項目開工和建設進度滯后;
(四)形成不合理資金沉淀;
(五)截留、擠占或挪用專項建設基金;
(六)存在懶政怠政行為;
(七)其他嚴重影響專項建設基金有序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銀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對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資本充足率等指標實施差異化監管,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郵儲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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